各县(市、区)委宣传部、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春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英烈后代照顾好,让他们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替烈士看爹娘、为烈士遗属办实事”活动和“革命英烈后代关爱行动”活动内涵,大力宣传弘扬英烈事迹和精神,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烈士遗属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将实事办到烈士遗属心坎上,营造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关爱烈士遗属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2〕23号)精神,现就我市关心关爱烈士遗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了解烈士遗属生产生活情况,逐一建档立卡、精准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烈士遗属人文关怀和精神抚慰,根据实际需要优先优惠提供定期体检、集中疗养、陪伴照顾、心理咨询等服务;加大孤老、失独烈士父母养老、医疗、丧葬服务等关爱照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烈士遗属送温暖、献爱心,鼓励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为烈士遗属家庭提供志愿服务,使广大烈士遗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关心,通过3-5年时间,使烈士遗属生活质量、社会地位和保障水平显著提高,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显著增强。
二、关心关爱对象
本通知所称烈士遗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直系子女。
三、具体举措
(一)强化红色基因传承和精神激励
1.深入挖掘烈士背后的英雄事迹,制作成抖音、短视频以及文字图片等资料,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形式宣传红色文化。
2.由烈士后人、退役老兵、最美退役军人等组成“红色宣讲团”,进学校、入机关单位、到社区,宣讲英烈故事,弘扬革命精神,通过举办以“讲述英烈故事赓续红色血脉”为主题的红色故事会,进一步弘扬英烈精神。
3.对于有需求的对象,请专业人员对没有烈士图像的,通过数字修复、家属亲人描述等多种手段还原烈士图像,让烈士遗属时刻感受到他们的音容笑貌。
4.结合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回头看”活动,查缺补漏,促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水平整体提升,真正发挥红色文化阵地作用。
5.完善各级英烈讲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讲解红色故事能力水平,真正做好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传播者。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宣传部、宜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二)健全完善生活关爱机制
6.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每年春节、八一、烈士公祭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常态化开展走访慰问,实行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套班子领导分组带队,走访慰问烈士遗属,仔细询问他们的家庭生活情况,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
7.帮助实现微心愿。建立“三对一”帮扶机制,即一名党政领导、一名辖区干部、一名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对接一名烈士遗属,实行“一家一对接”帮扶烈士遗属,详细了解烈士遗属生产生活状况,就业情况等信息,做到知住所、知生日,知健康、知困难、知需求,全方位完善烈士遗属家庭信息,主动协调、解决烈士遗属微心愿。
8.开展日常关爱活动。根据对象需求,对全市健在烈士父母开展一次拍照留影活动,让烈士遗属感受到心灵上的慰藉,回看一幅幅美好时光,让烈士遗属不再孤独;组织开展为烈士父母庆祝生日活动。烈士父母生日当天,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社会爱心人士以及爱国拥军联盟成员单位、新长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等到烈士父母家中,举行为烈士父母庆生日活动,让其感受到温暖;组织开展为烈士父母送年货、打扫庭院、陪烈士父母聊天,给烈士父母理发、洗脚、剪指甲等活动,以实际行动替烈士尽孝心;组织开展陪伴短途旅游。既要生活上关心关爱,又要心灵上舒心暖心,针对烈士遗属的个性需求,组织短途旅游,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对接,组织工作人员和新长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成员全程陪伴,做好各项协调保障工作。
9.定期组织疗养。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靖安县三爪仑景区、铜鼓县汤里温泉度假村作为烈士遗属定点疗养地,根据烈士遗属个人身体状况和意愿,每年7月份开始,适时分片统一组织疗养,所需经费由烈士遗属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疗养活动,将优先安排烈士遗属参加。
10.常态化开展临终送关怀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常态化做好孤老、失独烈士父母的临终送关怀服务,烈士父母安葬到社会公益性公墓相关费用按照《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或减免。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三)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11.医疗保险。城镇就业的烈士遗属,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各地政府应督促烈士遗属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12.医疗补助。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仍负担较重的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分为:门诊定额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①门诊定额补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门诊费用的基础上给予的优待。门诊补助发放标准、发放办法,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对象类别、年龄结构、病情种类和现有医疗保障水平、经济水平等因素自行确定。
②住院医疗补助是按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报销、救助住院医疗费用后,对个人应承担剩余的住院费用仍有困难的予以适当补助。
13.医疗服务。各地应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城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就近到定点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凭《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
①“三免”:即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和换药手续费;
②“四减半”:即“三大常规”、胸片、B超、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
14.其他医疗服务。一是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每2年组织1次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二是实施住院期间精神抚慰。对于住院的烈士遗属,通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新长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到医院看望问候,替烈士父母尽孝心、为烈士子女尽责任。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宜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四)健全完善教育保障体系
15.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并按要求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16.烈士遗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宜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五)健全完善就业创业保障体系
17.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包括有关政策法规中规定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等措施。其中所规定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①就业政策法规咨询;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⑥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在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政府的主要支持措施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就业援助的主要措施是“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帮扶和重点帮助”。
18.劳动关系保护。为了烈士遗属就业相对稳定性并保证其劳动收入的连续性,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烈士遗属下岗。
19.推行拥军贷。烈士遗属在宜春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经营场所有稳定收入来源,用于家庭消费的,宜春农商银行最高可贷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的最高可贷款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可低至4.35%(根据国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变化适时调整利率)。
20.对有参军意愿且政审、体检双合格的适龄烈士遗属,由宜春军分区及各县(市、区)人武部负责优先征召。入伍后对其家庭定期走访,跟踪掌握服务情况和家庭困难,确保在部队安心服役。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宜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六)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2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22.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烈士遗属,按照城市低保家庭优惠标准执行租金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健全完善供养保障体系
2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优惠接收烈士遗属。宜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宜春熟年乐园养老公寓(如夏园)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入住宜春熟年乐园养老公寓(如夏园)所产生的床位费、餐费提供7折优惠,自理型烈士遗属在护理费上享受5折、护理型烈士遗属护理费享受7折优惠;每月1日定为“退役军人军属服务日”,免费为在园的烈士遗属额外提供一份餐饮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
(八)其他方面保障体系
24.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烈士遗属,当地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低保手续。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5.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到公交公司办理免费乘车IC卡,凭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烈士遗属凭烈士遗属优待证免费浏览本市范围内的公园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区、名胜古迹。免费参观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26.做实基础信息。烈士遗属基础信息库是做好关心关爱烈士遗属的前提,认真落实“一家一对接”、“一人一档案”要求,把烈士遗属基础信息做精准。一是做实做细一人一档。认真落实一家一对接,全面了解和掌握烈士遗属生活、工作现状,以及个性需求,为开展关爱活动提供信息支撑;二是实现基础信息动态管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针对人员去世或因其他原因变动,及时变更信息,同时报市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关心关爱烈士遗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关心关爱烈士遗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实地查看、调研座谈、现场办公等方式,加强对关心关爱烈士遗属工作的督导检查,合力推动关心关爱烈士遗属工作深入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做好烈士遗属建档立卡、政策解读、褒扬尊崇、走访慰问、常态化服务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烈士和烈士遗属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各级兵役机关负责兵役信息互通和对于符合条件人员的优先征兵工作;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协调做好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入学入托和加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符合条件的安葬到社会公益性公墓的优惠减免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关心关爱烈士遗属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乘坐公交免费工作;卫健委、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补助和服务保障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烈士遗属的关心关爱优待政策,积极推广有效经验做法,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关心关爱烈士遗属工作。
宜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宜春市委宣传部(此件主动公开)